終身醫療健康險被保險人身體狀況好轉 金評中心要求保險人取消原先除外批註
2020.Mar.17
小明於民國97 年 11 月 26 日向A保險公司投保終身醫療健康險附約。在填寫要保書時,因為小明曾經於92 年 7 月 16 日因胸痛及心悸赴臺O醫院就診,經心電圖及心臟超音波檢查後,診斷為輕微二尖瓣膜脫垂。雖然這次診斷結果不在書面詢問範圍內(因為已經超過要保當時5年內),卻選擇誠實告知有該病症,A保險公司斟酌後同意以加費及約定除外事項(就是將二尖瓣膜脫垂與併發症除外)方式承保。
之後,到了107 年 11 月 28 日,小明又到國O綜合醫院接受心臟超心波檢查,結果正常。所以,小明在108年3月21日轉項A保險公司申請取消該除外批註,但A保險公司卻以小明身體狀況經再次評估,尚未符合取消除外批註之條件為由拒絕。小明經過申訴後仍然不服,就向金評中心提起評議。
金評中心依據下列理由作出有利小明評議決定:
- 金評中心諮詢醫療顧問表示:「申請人(即小明)於 107年 11 月 19 日在國O醫院接受心臟超音波檢查,已沒有二尖瓣脫垂,只有輕度三尖瓣回流。輕度三尖瓣回流,若左心室輸出功率正常,也沒有其他心臟異常,按一般核保實務,各險種標準體承保。所以建議按申請人現在之體況可取消系爭除外批註。」
- 另一個顧問也表示意見:「1.輕微二尖瓣膜脫垂常發生於體重過輕,肌肉量不足的人,此可藉由調整飲食及運動等方式調養,是可以逆轉為健康狀態。申請人提供國O醫院之診斷書證明自身現已無二尖瓣膜脫垂的疾病,而投保後十年期間,參照卷附病歷申請人持續追蹤,並無任何風險增加之情形。申請人現行體況為標準體,為了一個不在告知範圍內的門診紀錄(92 年 7月 16 日的就診紀錄已超過要保日五年),在申請人恢復健康後仍要求其接受批註除外的條件,並不合理。」
- 本件的除外批註雖然雙方未約定取消條件,但依照前開專業顧問意見可知,按一般核保實務,申請人現在之體況應可取消系爭除外事項。
因此,縱使保險契約上有約定除外事項,但是如果情況變更了,也不是不能請保險公司取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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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自金融消費爭議評議中心 108年度評字第683號案例評議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