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曉菁律師】勞工朋友啊,打死都不要簽「合意離職同意書」!--談「勞動契約合意終止」之認定
【許曉菁律師】勞工朋友啊,打死都不要簽「合意離職同意書」!--談「勞動契約合意終止」之認定
如果對於「解僱」發生勞資爭議,我們頭一件要問的事情就是,勞工朋友,你有沒有簽下「合意離職同意書」?
檢視「勞動契約終止效力」實體事由的時候,我們一定會先去討論勞資雙方是否有「合意」終止?法院普遍認為,公司要說勞方有合意,必須提出積極的事證,那就是「要勞工簽署合意離職同意書」!
對於公司而言,那張同意書可說是,值千金啊~
而對勞工朋友而言,真的是要苦口婆心地大聲疾呼,千萬不要簽同意書啊~否則,無異是,授人以權柄。
簽署了「合意離職同意書」的勞工朋友,事後反悔,想回去上班;而且,越想越不對,直呼被騙,主張簽署同意書當下,是受到公司的威脅逼迫,意欲撤銷已簽署的同意書。
實務上,資方以種種理由藉口,讓勞方「被同意離職」的勞資爭議,不勝枚舉。但是,由於有了勞方簽署同意書的白紙黑字,在民事訴訟上,對勞方極度不利。因為,勞方很難舉證,簽署同意書當時,確實受有資方的詐欺或脅迫。
在勞動契約「終止」階段,原本勞基法用「法定解僱事由」設下的銅牆鐵壁,可說是,被勞工自己簽署的一紙「合意離職同意書」自毀長城,讓雇主攻城掠地、直搗黃龍。
其實,所謂的「合意終止」,一定是,「有一方先發動」!但是,只要,他方也同意,一方發動的這個狀況,那麼就是「合意終止」!這就像「兩願離婚」、「合意離婚」,也通常是一方先提出,然後,他方也同意,然後去辦理兩願離婚登記。然後,雙方就不要再管到底誰先發動的。因為,最後,大家對於「離婚」或是「勞動契約終止」的這件事情,已經達成合意。
「雙方合意終止」,爭議都發生在,「雇主一方主張」,「勞工事後同意」。無論雇主的主張是甚麼,可能是想要勸勞工「自請離職」、想要勸勞工「申請優退優離」,
還是勸勞工「接受被資遣」,還是勸勞工「接受被開除」,都可以。重點是,勞工「事後同意」。
如果,勞工同意雇主的主張,爭議就聚焦在「雙方合意終止」的層次上,只會討論「同意書」的問題,不會再往下討論法定解僱事由(勞基法第11條資遣解僱、第12條懲戒解僱)的問題。
會討論到勞基法第11條和第12條的狀況,都是 「雇主片面終止」,而「勞工不同意」終止事由!簡單的來說,就是,勞工不同意走!也就是,「非合意終止」這才構成檢視「法定解雇事由」的前提。
如果,勞工簽署了合意離職同意書表示「勞工同意走」,那雇主將變得非常輕鬆寫意,這時終止多半有效!法院也只需討論,雙方的合意終止,是否產生效力? 而不用認真去討論法定解僱事由成不成立。
縱使,今天勞工的業績表現得非常好,其實勞工並不構成被資遣的事由;但是,如果勞工也想走,勞工「同意」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被公司資遣,勞工反而還可以多領到「資遣費」。所以,有法官認為,當勞資雙方對於「被資遣」這件事情,沒有爭議、達成合意的話,其實,法院無須再討論解僱有無效力。
勞工是打「回復工作權」、「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官司,法院只判斷一件事情,就是「勞動契約終止到底有沒有效」。所以,那張「同意書」可說是值千金啊!一有那張「同意書」,「爭議」就小非常多,攻防焦點完全在討論這個「合意」,例如:合意書內容有沒有寫清楚,或者合意有沒有詐欺脅迫勞工?但是,就不用去討論法定解僱事由(例如不能勝任工作)的問題,因為,雙方已經合意了。
面對公司無預警地提出離職文件要你簽署,而且公司通常喜好在下班前30分鐘幹這事!公司的說法是,不希望被離職員工散布消極思想給其他同事。這時,可以的話,千萬要撐住!打死都不要簽同意書!否則,事後找律師也很難補救。
只有不到三成的法院判決,有法官為了同情勞工,認為,讓勞工在太緊促的時間之內,不得不立即做決定,此時勞資間的「溝通協調」是有問題的。
總之,第一,打死都不要簽署離職同意書;第二,如果真的被逼簽署,儘可能錄音存證,以利事後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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