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留停「復職」被刁難,兩大法律救濟途徑(許曉菁律師)

2020.Feb.07

勞動部1月13日公布「108年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關懷調查統計結果」,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後,未返原職的女性達9.2%。據統計,申請過程遭遇事業單位或上級長官阻撓、刁難情形,其中最多的方式以「降職或無法回復原職」為大宗,其次為「減薪或扣獎金」、「脅迫離職」。

這則「回不去了」的新聞,讓我想起《82年生的金智英》。

智英也曾是一個滿懷工作熱忱、走路有風的女孩,期盼著自己即使結婚生子後,也能和優秀的前輩一樣,兼顧工作與家庭。

婚後,丈夫要她滿足婆家的生子期待,雲淡風輕地說:「生個孩子又不會改變什麼。」

智英嚴肅地反問:「你不是說叫我不要老是只想失去嗎?我現在很可能會因為生孩子而失去青春、健康、職場、同事、朋友等社會人脈,還有我的人生規劃、未來夢想等種種,所以才會一直只看見自己失去的東西,但是你呢?你會失去什麼?」

因懷孕被迫離開職場,全職育兒被嘲笑是不事生產的「媽蟲」,婚姻生活中那些被視為理所當然的一切,其實是智英以百般吞忍、放棄自我去堆砌而成的。

劇中最觸動我的一幕是,看到智英被全職育兒生活的無力感逼得憂鬱反常,同樣為家庭犧牲的母親心痛吶喊道:「智英啊,做妳想做的事吧!」

身為律師,我不禁想到,如果金智英生在台灣,能有哪些法律主張,可以幫助結婚生子的她,依然能在職場上保有一席之地,兼顧工作與家庭,捍衛自己的生命主體性,有選擇權去做自己想做的事。

其實,為了解決新手爸媽的育兒困境,《性別工作平等法》在第16條及第17條設有「育嬰留職停薪及復職」的保護措施,以保障新手爸媽的工作權益,能夠在親自養育寶寶的同時,也兼顧職涯發展。

要提醒的是,育嬰留停制度是「男女都可適用」,所以,寶寶的爸爸符合條件也可以申請育嬰留停喔!

寶寶的爸爸或媽媽在事業單位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個子女滿3歲前,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原則,最長不得超過2年。如果同時撫育2名以上子女,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只要事先以書面向雇主提出,並依法記載相關事項及檢附配偶就業之證明文件,雇主即不得拒絕,也不可以因此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

育嬰留停期滿申請復職時,除非有法定事由的特殊情況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原則上雇主不得拒絕。(《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

所謂「復職」,係指「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條第9款)

如果回復原職後,雇主要調動其職務,則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有關調動的限制。

但是,育嬰留停「復職」的時候,被主管刁難,該怎麼辦呢?

針對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拒絕復職或視為缺勤而影響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可以雙管齊下尋求救濟:

1.申訴檢舉:可先打電話詢問,找出各縣市政府《性別工作平等法》的受理窗口,向其提出申訴檢舉;各地方政府可對雇主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且公布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改善,否則按次處罰。(《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

2.民事求償: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6條,受僱者如果因為上述雇主拒絕請求或為不利處分,受有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建議可以先循申訴管道檢舉,再以主管機關調查裁罰的結果,作為民事求償的證據。

由衷期盼,台灣的女性能奪回生命主導權,無論是選擇結婚生子,抑或選擇單身,在自己選擇的道路上,都能夠昂首闊步、安然自在。
(以上摘自:親子天下嚴選,育嬰留停「復職」被刁難,兩大法律救濟途徑,網址:https://www.parenting.com.tw/article/5081197-%E8%82%B2%E5%AC%B0%E7%95%99%E5%81%9C%EF%BD%A2%E5%BE%A9%E8%81%B7%EF%BD%A3%E8%A2%AB%E5%88%81%E9%9B%A3%EF%BC%8C%E5%85%A9%E5%A4%A7%E6%B3%95%E5%BE%8B%E6%95%91%E6%BF%9F%E9%80%94%E5%BE%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