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曉菁:「工時推定」 勞權重磅炸彈

2019.Dec.23
  文/ 許曉菁律師
「公司對遲到那麼嚴格,為什麼對下班時間卻那麼隨便呢?」超夯日劇《我要準時下班》質問「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的亞洲職場文化,一語戳中苦勞上班族敢怒不敢言的心聲! 
「妳真的準時下班?別人都還在認真工作,妳也再努力一點吧!」被主管及同事質疑她工作態度太散漫,女主角結衣就只是要準時下班,這麼理所當然的事,卻需要提起「雖千萬人吾往矣」的勇氣,舌戰群儒地辯解。

在台灣,加班須得雇主同意的「加班申請制」經常被雇主濫用,所以加班不加薪早已成為職場日常,我們對於劇中社畜文化下的職場壓力,完全能夠同情共感。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這種濫用「加班申請制」的情形,係由雇主形塑一種不當的「組織文化、氛圍或潛規則」,常見的職場潛規則有「不能比主管早走」、「準時下班的人不認真」、「事情做完才能下班」等,讓員工放棄申領加班費。(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437號行政判決參照)

然而,法院認為,雇主可得而知勞工在其指揮監督下的工作場所,延長工作時間提供勞務,卻未制止或為反對的意思而予以受領,則應認勞資雙方對加班有共識,雇主負有本於勞動契約及《勞基法》規定給付加班費的義務,此不因雇主採取加班申請制而有所不同,不能直接說員工沒依規定申請加班,就認為不用給付加班費。

而明年元旦施行的《勞動事件法》第38條「工時推定」,更是新制的重磅炸彈。就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作時間之爭執,明定以「出勤紀錄」(例如:簽到簿、刷卡機、門禁卡等)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亦即,未來民事法院須將出勤紀錄推定為工時。

「推定」係指,舉證責任主體轉換,原本應由勞工負舉證之責,新法改由雇主負舉證之責,雇主如予以否認,必須提出「反對證據」來推翻有利於勞工之推定。《勞動事件法》第38條立法理由揭示,此係合理調整勞工所負舉證責任,以謀求勞工與雇主間訴訟上之實質平等。

由於《勞動事件法》第38條以出勤紀錄推定工時,對於勞工刷退「超過下班時間」卻「未申請加班」的異常刷卡紀錄,雇主有義務確認員工滯留公司是繼續處理公務,還是基於私人原因,及時處理更正與事實不符的情形,此項「管理資料」才能作為未來訴訟上的反對證據,來推翻工時推定。

若勞工表示係處理公務則雇主應給付加班費,因目前勞動檢查實務多認定,即使有員工放棄加班費的切結書,仍無法解免雇主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所負給付加班費的義務,雇主可能構成違反《勞基法》第24條規定而處以罰鍰。明年元旦《勞動事件法》新制施行後,雇主更不可能再濫用「加班申請制的工作規則」來躲避給付加班費的義務,期盼我們都能藉此告別加班不加薪的社畜人生,毫無畏懼地說出:「我,要準時下班!」

出自:蘋果新聞網
http://許曉菁:「工時推定」 勞權重磅炸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