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跨境香港繼承事宜(一):何謂居籍(domicile)?

2022.Aug.15

"居籍"這個概念,無疑在香港繼承法制上扮演重要關鍵角色,尤其是在無遺囑下香港法院決定遺產管理人之優先順位以及如何分配遺產上,更是重中之重。

簡單來說,在死者沒有遺留遺囑情形下,要依據哪一個國家法律作為準據法,來決定何人可以擔任遺產管理人?這是香港境外繼承時常常遭遇的問題。

如果是下面兩種情形:

  1. 死者死亡時居籍為香港,或是;
  2. 死者死亡時居籍雖然不是香港,但是主要遺產是位於香港的不動產

那麼,依據香港衝突法(前述第1種情形)或是居籍條例(Domicile Ordinance;前述第2種情形)的規定,就要適用香港法例來決定遺產管理人的順序。

由此可見,居籍的認定是決定香港法是否能成為準據法的關鍵。那居籍的認定標準究竟是什麼呢?一般而言,居籍是指成年死者去世時合法停留,並且打算以此作為永久居所的國家或地方。理論上任何人都不能沒有居籍,也不能同時擁有兩個居籍。另外,未成年人的居籍認定上,父母的居籍則是扮演重要的關鍵因素。

此外,在判定居籍上,也要注意死者死亡時間。這是因為居籍條例是在200931日才正式施行,所以在認定死者居籍時,這一天自然成為分水嶺。也就是說,對於在200931日前去世的被繼承人,必須以普通法來斷定死者去世時的居籍;至於在200931日或之後去世的個案,則是依照香港法例第596章《居籍條例》加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