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承辦多件臺灣居民繼承香港遺產案件,經驗豐富,歡迎有需求民眾來電洽商!

2021.Jun.16

近期臺灣與香港人民間往來日趨頻繁,臺灣人民遺留遺產在香港地區也漸漸成為常見情形。然而,香港所採取的遺產管理人制度,與臺灣民法繼承編下的繼承制度天差地別,臺灣居民若未謹慎處理香港遺產繼承事宜,恐涉及刑責而不自知。

詳言之,在未取得香港高等法院核發的授予承辦書(Grant)(包含:存在遺囑時的授予遺囑認證書(a Grant of Probate),以及在無遺囑時的授予遺產管理書(a Grant of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逕行處理或管理遺產者,根據香港《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10)60J條規定,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理或處理在2006211日或之後去世的人士的任何財產,均屬犯罪行為。

然而,臺灣居民遇到此種情形,究竟應該辦理何等手續,才能合法順利管理、處理親人在香港遺留之財產,此問題相當複雜。主要須考慮到下列因素:

(a) 死者的死亡日期;

(b) 死者的居籍;

(c) 死者是否已訂立遺囑;以及

(d) 遺產的價值和性質。

本所歷來承辦諸多臺灣居民遺留香港遺產案件,經驗豐富,與香港遺產專業律師間亦有緊密合作。若民眾遇有此等需求,歡迎來電或來函本所洽談。本所當竭盡所能,提供最完善服務。